王長史嘆林公:“尋微之功,不減輔嗣。”
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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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脩齡嘗在東山甚貧乏。陶胡奴為烏程令,送壹船米遺之,卻不肯取。直答語“王脩齡若饑,自當就謝仁祖索食,不須陶胡奴米。”
簡文雲:“劉尹茗柯有實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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